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图书馆(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河北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大街1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2704.1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收集、整理、加工、保管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全省古籍文献(含民国文献)的搜集整理、普查登记、保护修复、古籍保护成果推广、古籍文献的宣传与服务、开发与利用;向社会提供书刊、阅览、信息咨询、音像资料视听、数字文献借阅与加工、互联网浏览、培训辅导、公益性讲座与展览、文旅融合服务项目等公共文化服务;联合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特色数字文化资源建设,服务推广;全省基层图书馆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图书馆管理和公共服务研究工作;完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图书馆党委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图书馆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并审查本单位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组建本单位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监事、理事;
(四)提名本单位理事会理事长并履行任免手续;
(五)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六)对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配备进行指导并完成审核备案;
(七)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十)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健康发展的宏观政策和部门规章,为本单位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制保障;
(二)制定推动本单位事业良性发展的全省文化和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本单位明确事业发展方向提供宏观指导;
(三)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协调与相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联系,保证本单位跨部门、跨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5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11-15(奇数)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代表1-2名;
(二)河北省图书馆代表2-3名;
(三)与河北省图书馆建设与事业发展相关的党政机关代表3名;
(四)社会公众代表5-7名。
党政机关代表采取委派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其中1名举办单位代表负责监督职能。河北省图书馆代表包括管理层与职工代表,其中馆主要领导为当然理事。职工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由河北省图书馆推选产生。
第十八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其它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应担任理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名,其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业务运作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一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单位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馆区环境;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在本单位网站、馆区内设立读者意见箱,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
(二)定期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了解服务对象需求。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法人年度报告;
(三)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服务效能;
(五)应该公开的财务信息;
(六)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0日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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