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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古籍普查工作方案

河北历史悠久,文化典籍丰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对促进文化传承、延续传统文化、连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具有深远的意义。为了解我省现存古籍保存保护的现状,加强对古籍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以及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和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建立河北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河北省古籍联合目录。同时,将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此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我省的古籍保护工作。

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这次古籍普查是建国以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为做好此次古籍普查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普查范围
河北省古籍普查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博单位图书馆(藏书楼)、高等院校图书馆及院系资料室、机关和事业单位图书馆、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等,以及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
古籍普查对象为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牍、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

所普查古籍,指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河北地方文献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二、普查内容与执行标准

古籍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

古籍普查执行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23—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等。其中汉文古籍的定级,依据《古籍定级标准》执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标准执行。


三、工作机构与任务分工
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由河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省文化厅领导实施。设立专家委员会,聘任有关专家负责珍贵古籍的定级审核和普查咨询工作。省图书馆设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为全省普查登记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培训工作,按统一标准和教材培训普查人员,汇总古籍普查结果,建立河北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河北省古籍联合目录,组织专家对古籍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定级、并汇总上报至国家古籍普查中心。
古籍藏量较大的设区市,可成立古籍保护市级分中心,在省古籍保护中心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开展本市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并将数据报送省古籍保护中心。
文化系统以外的各部门可按照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自行安排本系统各有关单位的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并将数据报送省古籍保护中心。
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省古籍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9月—10月,召开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组建古籍普查相关机构,省古籍保护中心挂牌并正式启动普查工作,开展古籍的初步调查和摸底工作,同时确定古籍普查试点单位。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9年7月,进行古籍普查人员的培训,开始对一、二级古籍进行普查,建立全省古籍保护网和全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等工作。到2009年7月底前,初步掌握现存一、二级古籍状况,并将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并上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同时,分批次发布《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及《河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录》。
第三阶段:2009年8月—2010年底,开展二级以下古籍普查工作,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在逐步形成《河北省古籍联合目录》的基础上,将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并上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五、普查流程
古籍收藏单位填写表格并校对后,汇总后提交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对收藏单位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校、汇总,对古籍进行定级,制作成规范的数据格式文档,建立河北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河北省古籍联合目录,并将有关数据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专家委员会协助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进行数据审核、古籍定级工作。
普查登记采用纸本表格或电子表格,该表按照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统一要求,由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制作分发。

六、工作要求

这次古籍普查作为我省第一次大规模的古籍普查,对全面、准确地掌握我省古籍的数量、价值、分布、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健全机制,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细则,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提交普查数据。省级普查机构可对基层的普查数据采取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检查。同时,集中各地优秀师资力量、专家力量参与、指导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使这项工作开展得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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