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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古籍保护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使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将从各系统的古籍收藏单位中选择一批古籍普查试点单位,作为全面开展河北省古籍保护计划的第一步,从而摸索出不同层面的古籍保护工作经验,为积极、稳妥地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古籍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一、试点工作的时间
    河北省古籍保护试点工作自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10月结束,历时一年。
二、试点工作的任务
    (一)通过普查工作摸清所藏古籍家底,掌握各试点单位古籍的生存状况,编制出本单位的古籍目录,并及时将普查结果上报省古籍保护中心。在此基础上,探索在不同条件下开展古籍普查和保护工作的方法,取得有价值的经验后及时推广。
    (二)各试点单位根据普查进程,及时分析普查结果,在区分藏品不同等级的基础上,对古籍实行分级保护,并提出符合当地特点的修复及保护计划。
    (三)各试点单位的古籍修复须首先提出计划和方案,报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备案,在涉及到一、二级古籍,其修复方案和修复人员须经省古籍保护中心报请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批准。必要时一级藏品送省中心或国家中心修复,以免造成破坏性修复。
    (四)对于古籍库房内部环境不符合藏品需求的,消防等外部环境不合格的,古籍收藏单位应及时向上逐级汇报,提出整改建议,申报改造计划,避免灾害隐患。
    (五)对于库房条件过差和库房管理严重不合格的单位,根据藏品等级,必要时寄存到上级收藏单位或其他收藏条件好的单位,藏品归属权不变,待库房的改进经专业人员认定符合藏品需要后,藏品方可归回。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深入调研。河北省古籍保护中心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摸清情况,认真研究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
    (二)落实经费。对列为古籍保护试点工作的单位,省财政将根据藏量、所在地区经济状况、工作进程和成果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仅可用于与古籍保护计划有关的各项工作,不得挪用。
    (三)人员培训。对被列为试点的古籍收藏单位,应在古籍整理研究及保管、修复人才的培养方面加大培训力度,以保证古籍保护计划高质量地实施。
    (四)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组织机制。各主管部门要担负起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任务,落实工作班子和人员,安排部署好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通过精心策划和实施,制定出符合实际、目标明确、任务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引导带动作用。
    (五)加强信息沟通。各试点单位和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省古籍保护中心及时沟通,及时反映本地区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各试点单位之间也应经常交流,研究探讨工作中的问题。省古籍保护中心将以简报形式陆续通报各试点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六)古籍保护工作试点单位要与省古籍保护中心签定责任书,并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完成总结报告。
四、试点单位
    河北省古籍保护工作试点单位由河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共8家,名单如下:
    河北省图书馆
    石家庄市图书馆
    保定市图书馆
    河北大学图书馆
    河北师大图书馆
    武安市图书馆
    河北省博物馆
    唐山市丰润区文管所(全国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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